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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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能否以待遇偏低为由反悔?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私人律师 |350人看过



 

法律分析:虽然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属双方自愿签订,但如果协议签订时未申请工伤认定,亦未作伤残等级鉴定,且约定的补偿金额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差距太大,为显失公平的协议。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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