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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395人看过


 

 

法律分析:我国工伤保险所覆盖的范围是职工在工作的时间和地点因工遭受的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或可视为工伤的情况。所谓在工作的时间,是指单位通常的上班时间,加班加点的时间和单位临时指据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包括固定的工作地点和不固定的工作地点,前者如单位建筑物所在的区域内,后者如邮递员到处投递的动态区域。因工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作上的原因。

职工探亲是职工暂时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休息休假的一种方法。原国家劳动总局在1981年关于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中指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7种工伤情形、第15条规定的3种视同工伤情形,都不包括职工探亲期间受到伤害这一情况,所以,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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