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但是与劳动者正常工作密不可分,不能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这种逻辑是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也有悖于社会常理。
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