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单位因厮打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 3 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进行工伤认定应满足3 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第 1 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要注意的是,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情形”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当然不能作为此处禁止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中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履行工作职责与意外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上应尽的义务的行为。如果职工在履行自己职务义务的过程中,因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害,便符合该条例第 14 条第 3 项规定的致害原因条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