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我国生育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生育保险,都要承担本单位的女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工资等费用支出。如果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力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应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准后,允许企业缓缴。如企业无任何原因不按期缴纳或拒绝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