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组织的篮球比赛虽然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是,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集体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并且又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业工作,做工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狭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如车间、办公室)。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是工作。且 2016 年 3 月 28日出台后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 4 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员工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劳动者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当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终是否认定工伤,还会依据活动的性质,是否具有强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