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 16 条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1)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本人就可以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参加劳动保障行致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认可的职业培训,以及经失业保障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调。失业保险基金中有用于专门支出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以及税收、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4)除此之外,考虑到女性失业人员负担加重,有的地方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数额一般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3—4 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6)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 1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除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上述待遇,两者并不冲突。这些都是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失业人员可以依法领取相关的待遇。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