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实际当中,有许多患病职工治疗疾病并不是将所限定的医疗期一次性全部使用完毕或者一定是连续使用的,他们可能是断续而不是连续使用医疗期,这就会产生如何计算医疗期期间的问题。陈有地方特殊性规定外,我国对因病治疗的职工所享有的医疗期是否届满一般采取以下计算方法:
(1)医疗期为 3个月的,按6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 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 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 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 18 个月的,按 24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 24 个月的,按 30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例如,患病休假的职工应该享受 3 个月的医疗期,如果从 2005年3月 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该在 3 月 5 日至9月5 日之间累计计算确定,在此期间患病员工累计病休到 3 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医疗期的计算方式类似。医疗期的计算应从患病职工病休的第1 天开始进行累计计算,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的,不停止计算,包括在内,不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