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三期”期间的女性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然而,如果是女职工本人自愿辞职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无论其是否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都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当然,在此必须说明的是,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仍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则不必受本条规定限制。也就是说,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三期”期间的女性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否则不得单方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