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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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工资?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856人看过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5 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有些单位认为,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职工,既然已经享受了诸多好处如工作岗位的调换或者工作强度的降低或者休假等,自己自然有权利降低其工资。这种观点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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