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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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母亲母乳喂养有何保障性规定?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601人看过



 

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9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除此之外,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从而得以工作家庭两不误。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 12 条第 5 款的规定,有哺乳婴儿5 名以上的单位,便算是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对于这样的用人单位,便应当逐步建立哺乳室。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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