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6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原劳动”并不局限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所列的 10种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只要女职工能证明自己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并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对怀孕女职工的原有工作进行调整或者适当减轻其劳动量。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