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能安排经期妇女从事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 60 条的相关规定,女性在经期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 60 条的规定,女性在经期禁忌从事以下劳动:高处落高度基准面 5 米以上(含5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工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 12℃的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 8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为 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 350 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也明确列出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用人单位在女性经期期间,不能安排其从事上述工作。若用人单位作出此种安排,处于经期的女性可以拒绝。
女性在月经期,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时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不适于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不适于从事这些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因为女性在经期不能从事这样的工作为由拒绝录取女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