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该企业的行为如果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便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事实上,无论竞争有多么激烈,用人单位都只能选择最适合这个工作岗位的人,不能预先假定某些人就是不适合某些职位,特别是拉出那些和工作内容没有必然联系的条件;或者设置男女录用比例。对男女分开招聘或者设置男女录取比例目前在公务员招考中尤为常见。无论什么理由,这样的做法都明显同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作为政府部门,更应该身先士卒地履行法律,贯彻男女平等,消除任何形式的对女性的歧视。
广大女性在遭受此种歧视时,应当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更加公平的社会就业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