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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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服务期,合同到期劳动者辞职,应否返还培训费?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700人看过



 

法律分析: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返还培训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呢?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既然法律规定违约金是符合法定事由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事项,并非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未作约定,就不能主张该违约金。

如果双方未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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