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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辞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767人看过



 

法律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依法履行。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并非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只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被视为违反服务期约定,均构成违约,这还要视具体解除合同的理由而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第1 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五种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的理由中任意一个解除劳动合同,不认为违反服务期约定,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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