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服务期的年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因此可以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在具体操作中要把握这样一些指导性方针: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不得滥用权利,要强调公平合理,重点是用人单位提供培训与劳动者必须服务之间达成衡平,以维护双方利益。
(2)注意保护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合法权利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否则对劳动者来说也不公平,也容易引起劳动者不顾违约金束缚而“另觅良主”,因小失大。
(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冲突时的处理,要明确合同期与服务期应同步履行,现实中容易发生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当合同期已满服务期不满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此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招用的费用等。二是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