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因劳动者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服务期的作用主要是避免员工在享受了特殊待遇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约定服务期必须符合相应条件:(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必须是专项的;(2)培训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普通的职业培训。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约定服务期及服务期违约金,可以大体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那么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就一定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呢?
(1)服务期约定是否合法,尤其是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仅仅对员工进行简单的几天培训就要求约定服务期,此时劳动者如在服务期内离职就可主张服务期的约定无效。
(2)违约金约定是否合理,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有数额限制,即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相挂钩,防止用人单位无限制地约定“天价违约金”,这里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面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②违约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培训费用是20 万元,约定服务期限为 5 年,劳动者在工作 2 年后跳槽到其他单位,此时,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12万元,即服务期还未履行的部分———3 年乘以每年分摊的培训费用4万元。
(3)劳动者违反约定是否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需要交违约金以及交多少违约金都要根据实际个案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注意的是,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要处理好当事人约定与法律强制规定之间的关系,“天价违约金”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