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本人所有,但是并不意味着职工可以随意支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是在职工工作期间,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一定比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一笔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门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另一部分是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依法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归职工本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本人所有,但不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的,而是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只有在职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才能提取,而且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因此,尽管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支配和使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24 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