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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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但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561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但没有指出,这里的“上下班”是否必须在“必经路线”上。认定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上班途中”的理解。首先,“上班途中”顾名思义是指在去往工作单位的路途中,进一步说,也就是为了到达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所经过的路程,解释何为“上班途中”的关键是评析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即使客观上讲是在上班的路上,但主观上职工是前往另一地点从事其他事宜,这种情况也不应认定为此处的“上班途中”。

另外,根据 2016 年 3 月 28 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 6 条的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并非只有必经路线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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