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是不合法的,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从民事行为的角度来看,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也是无效的。企业与职工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方式之一,并不动摇企业与职工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承包者的职工也没有改变其职工身份,所以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了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不能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将工伤风险推给职工的内容。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 2 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