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等因素限制的职工,不能执行法定每天 8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经过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具体的每一天或者每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是,在综合平均计算的周期内,日平均工作时间、周平均工作时间均不得超过上述法定工作日。依照标准工时标准以及最新节假日规定,劳动者的年工作日不得超过 250 天;季工作日不得超过 62.5 天;月工作日不得超过 20.83 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时。如果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上述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应该依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