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停产、停业的,如违反经营被行政机关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因经营不善、重组、改制而决定停产停业等情况,由于并非劳动者的原因所造成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劳动者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2 条的规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月”为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形为例对上述规定做以简要的说明,从停工、停产之日起算,满1个月的,无论在此期间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都应该依法支付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待遇。超过 1个月后,还要根据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而有所不同。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只是原则的规定,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均制定了不同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具体提供工作的情况(如有的劳动者全日制劳动,有的则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双方协商工资待遇,但是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对于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江苏省规定的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机器检修而停产,并非劳动者原因所致,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所在地区的规定,依法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