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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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程中更换了工作岗位,还需要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1164人看过



 

法律分析:约定新员工试用期可以让公司对新员工是否合适做出更为理性的判断;而续签劳动合同则不再约定试用期,因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已经有了评价和判断,续签代表着对于劳动者之前工作和能力的认可,因而一般不会再设置试用期的“门槛”。可是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的岗位发生变化,如从技术岗换到管理岗,这相当于是对劳动者提出了新的岗位要求,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还能约定试用期呢?

用人单位出于更换劳动者岗位的需要,对其是否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无可厚非,规定一定的过渡考核阶段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用人单位在任命职务或安置新岗位时所规定的“试用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后者则是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的。这也是用人单位不得对同一劳动者进行两次试用的体现,所以工作期间。劳动者更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劳动法意义上试用期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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