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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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劳动合同都需要试用期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251人看过



 

法律分析:试用期是在法定范围内的可约定条款,并不是强制要求的,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 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 3个月,因此劳动合同期限为 3 个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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