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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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905人看过



 

法律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就业的市场化和多样化,劳动者就业越来越灵活多样,跳槽或者兼职都时有发生,但有时为了恶意竞争,用人单位可能恶意挖人,招用掌握原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使原用人单位的培训花费等落空,《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包括:(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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