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3 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的规定,只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 条所规定的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