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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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姓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1249人看过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要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情况。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考量标准应当是劳动者是否符合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一般应为用人单位确定的某劳动者是否符合待聘职位要求的条件,如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如果劳动者不提供真实姓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自身的真实情况,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劳动者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以虚假的姓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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