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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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被拒绝入学,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1日|分类:私人律师 |1494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残族人保障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族人被拒绝入学,当事人或者其系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经查证属实,有关部门有权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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