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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绑架妇女将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639人看过



 

法律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拐卖妇女是以出卖为目的,进行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绑架妇女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的行为。拐卖、绑架妇女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践踏妇女的人格尊严、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鉴于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现象的猖獗,《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拐卖妇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我国,不仅拐卖、绑架妇女是犯罪行为,而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是犯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拐卖、绑架妇女的行为。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构成犯罪。《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被解救的妇女,无论其是否返回原籍,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应当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妥善安排其生活与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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