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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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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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权?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37人看过



 

法律分析: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几类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专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1)禁止溺、弃、残害女婴。溺婴,原指用水淹死初生婴儿的行为,现指所有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违法行为;弃婴,是指对婴儿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将婴儿抛弃,致使婴儿处于无法生存境地的行为;残害婴儿,是指对婴儿实施伤害、致残的违法行为。(2)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所谓歧视,是指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基于男女性别上的差异,而对妇女给予不公正的对待,表现在行为上是用打骂、冷漠、施以某种压力等方式折磨妇女。所谓虐待,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对共同生活的妇女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经常性的打骂、体罚、冻饿、强迫从事过重劳动等。(3)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迷信手段主要有装神弄鬼、占卜算命、防妖治病等。暴力手段主要是指拳脚相加、棍打、绳勒、刀砍等方式。(4)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所谓虐待,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对共同生活的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经常性的打骂、体罚、冻饿、强迫从事过重劳动等。所谓遗弃,是指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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