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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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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屋被丈夫出卖,女方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34人看过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有明确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上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共有的房屋依法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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