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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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妇女在三年之内不得生育子女,此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765人看过



 

 

法律分析:现在,有些单位担心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将“增加人力资源成本”,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时,要求女职工保证 3 年内(或更长时间)没有要孩子的计划,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是违法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情形,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单位与女职工之间关于 3 年之内不能生育子女的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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