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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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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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权干涉老年人的再婚生活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789人看过



 

法律分析: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丧偶或离异的老人期望再婚。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丧偶或离异的单身老人容易产生孤独寂寞感,他们有寻找老伴、充实生活、多点乐趣的欲望。从生理学上的角度上看,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步入老年期,并不意味着性能力完全丧失。据有关部门统计,为寻求心理安慰和精神上的快乐,80%以上的丧偶老人有再婚的愿望。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子女的干涉,老人再婚困难重重。儿女干涉老人再婚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在老人再婚前进行劝阻,威胁老人如再婚就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再负担赡养义务;有的是干涉老人再婚后的生活;更有甚者,采取暴力手段,对继父母进行打骂、虐待,严重地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婚姻自由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并不区分公民是青年人、中年人还是老年人,老年人同青年人一样享有这项权利。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辛苦一生,为社会和家庭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理应受到社会和后代的尊重,使他们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为保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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