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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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6日|分类:行政复议 |1323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或者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等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 16 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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