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对于未成年人尽可能采取柔和的方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原则上不使用戒具,除非未成年人的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等现实危险行为。在这些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戒具。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时,绝对不能使用戒具。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械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