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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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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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可否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4528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成年人吸烟、饮酒的形象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印象,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形成,很容易模仿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在好奇心的驱动下,极易沾染吸烟、酗酒的恶习。此外,吸烟有害健康,二手烟的危害性也不容忽视,成年人吸烟,也会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是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成年人不得吸烟、饮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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