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指以成年人为服务对象,供成年人娱乐消遣而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一些特定的娱乐场所,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类场所、无论是活动场所的环境,还是活动的内容都不适合未成年人。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是一项关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
为避免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一是中小学校园周边不能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小学校园是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人的场所对经常进出校园的未成年人具有或多或少的诱惑力,而且涉足这些场所的人员成分复杂和流动性大,甚至有很多违法犯罪人员混迹其中,因此法律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二是经营者应当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现实中,有些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不仅不制止反而诱使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
经营者有义务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人的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如果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人难以判断是否已成年,有义务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根据身份证的年龄判断其是否已成年,对未成年人要禁止其进人。经营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