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批响应独生子女政策的父母正渐渐老去。独生子女继承遗产问题,也渐渐浮现于水面,由于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与法律规定的不协调,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存在几方面困难。
首先,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未成年独生子女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提起诉讼,所以首先要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由监护人保管遗产,可待未成年继承人成年之后自行处理。
其次,因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都是父母名下的房产或者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或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为唯一权利人而不予办理房产过户和存款支取手续,这就需要有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但是,考虑到国家开放二胎政策后,《独生子女证》已不能够证明继承人的唯一性,所以继承人还需要其他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予以佐证,从而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如父母的户籍,档案、相关工作记录等。但如果公证处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仍不能出具继承公证书的,则继承人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了。此种情况下,考虑到民事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在立案阶段放宽立案标准,将第二顺位继承人作为被告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最后,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即继承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仍然在世,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他们也有继承权,父母的财产就应由独生子女与(外)祖父母共同继承,独生子女不能完全取得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