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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不足偿债,生活无着儿女还能否继承遗产?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706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先清偿其生前所欠的财产性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本属无遗产可供继承的情形,但是为了保证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存,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民法典》的规定清偿债务。

因此,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先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在此,可以保留适当遗产的继承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没有生活来源,并且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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