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行为的过错方确实应该对无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且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未包括在其中。离婚损害赔偿中所造成的伤害更多的是精神方面的损害,这是刑事诉讼中不能包含的,所以如果无过错的一方想全面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更加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物质损害赔偿;另一类是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比较容易确定,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较难确定。一般而言,法院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的损害程度;(2)过错方的具体过错程度,结合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情节的严重性等方面;(3)过错方对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4)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5)婚姻存续期间和再婚的可能性,婚姻存续时间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适当高些,结婚时间长,一方年龄偏大,再婚的可能性小的,亦应适当增加赔偿数额;(6)原告是妻子或丈夫时应区别对待,原告是妻子时,根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7)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当事人在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也会参考以上因素,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