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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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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须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4人看过


 

 

法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重大理由

《民法典》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民法典》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民法典》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仅规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应当注意的是,应将“重大理由”仅限定为上述两种情形、除本条规定情形外,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

2.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方能获得支持。

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无疑对于充分保障婚内财产权利有着重大意义。给无法离婚、不便离婚、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快速寻求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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