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的,原则上不得再次请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不过,如果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财产,实际上是属于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处理但是由于对方原因而未予涉及的部分。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当事人离婚后的这种财产权利的保护,不是永远都能获得支持,是有期限的。当事人此种财产分割请求权是一般的民事权利,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点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到人民法院,另一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那么当事人将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