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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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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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同性恋行为的,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应准许?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78人看过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所谓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男女必须在感情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同性之间的感情,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尚未认同其能形成夫妻或者类似夫妻的关系。夫妻之间共同生活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一方性取向发生变化后,夫妻之间从此不再有性生活,这样的后果会导致另一方的性要求严重压抑,限制了另一方合法的性权利,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地破坏了夫妻感情,最终致使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体。对于这类离婚纠纷,法院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注:民法典于2021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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