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准备的文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当事人应该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和数量、离婚原因等。
(2)当事人双方同意离婚的声明,注明双方达成一致,自愿离婚。
(3)未成年子女或者还须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来生活的安排,具体到随父母哪一方继续生活,子女的抚养费如何分担,另一方的探望权等权利如何实现。
(4)夫妻财产的处理,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共同的债务如何偿还。在对共同债务偿还的约定上,如果夫妻双方的这个约定损害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约定对债权人来讲是无效的。
(5)有住房或者居住问题的,还需要写明住房如何分割以及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一方生活有困难或者有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另一方有能力给予帮助的,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经济帮助的时间及内容。
(7)其他与离婚相关的事宜。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