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因为该第三人受赠一般是无偿获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且受赠人取得财产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以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为由,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所赠与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