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赡养老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传统中华优秀文化的体现,成年子女应该尽力让年老的父母尽享天伦之乐,颐养天年,而不应在赡养问题上斤斤计较,这既是一个法律义务问题,也是一个道德约束问题。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给付能力确定。如果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恶意不尽抚养义务,且父母有自己赡养自己的能力,那么,在子女成年时要求其尽赡养义务确实有违常理。但是,如果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是因为没有能力抚养,或者父母除了依靠该子女赡养没有其他依靠的,那么成年子女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