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解除。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随着子女的出生或收养而建立的,一般情况下生父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也不能通过登报宣布解除。但是,依据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解除。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法消除。根据《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独立成人后,对自己的亲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建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恢复。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因为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