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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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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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检查另一方的银行账户?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私人律师 |4433人看过


 

法律分析: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财产属于夫妻之间共有,但这种共有只是一种共同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并不意味这夫妻一方有权随意检查另一方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有保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冻结、划拨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账户情况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即便是配偶要求查询的,实践中,为了保护持卡人的隐私,银行往往也会拒绝持卡人之外的任何人进行查询。不过在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下,查询另一方银行账户是获知对方财产状态的有效且可靠的途径,在这些情形下,夫妻一方有查询另一方银行账户的现实需要。所以根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照上述规定,确有需要的,夫妻一方可以提供银行卡号,并向法院提请申请收集证据,由法院去调取另一方的银行账户,以获知另一方的财产状况,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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