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居期间,双方仅存在共同生活的关系,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同居关系解除之后,双方因在同居期间的相互借贷而产生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同居期间的借贷如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样,不因双方存在同居关系而影响借贷关系的形成。只是因为同居双方基于感情因素,很少会写借条,而借条是最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同居关系因不受法律保护而导致双方的财产关系不能比照合法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那样算作夫妻之间债务予以折抵。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自然人之间共同居住的关系,这种共同居住的事实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同居期间的借贷关系一般就比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同居期间如果发生大额的借贷,保留必要的借条之类的证据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因为感情因素而忽视了权利的保护,很有可能在分手时百口莫辩,得不到应得的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